萨特眼中的存在、自由、选择、责任及他人

作者:尹明涛 史建群

恩格斯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但是,萨特存在主义哲学却在本体论的回答另寻僻径。它既不同于传统哲学,对它仅作“形而上”的追问,也不同于现代实证哲学,因为它是“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把它加以抛弃,而是从怀疑和反对近代欧洲理性哲学出发,扛起非理性主义大旗,把人的存在当作全部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 

一、“存在先于本质” 

存在主义者把“存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在的存在,即外部的世界和事物。他们认为这类存在是本已经存在着的东西,是“在者”,“是其所是”,它们与自身绝对等同。它们仅仅存在着,没有理由,没有原因,没有目的,永远是完全的、满足的。另一类则是人的存在,是“在”。它们与自在的存在恰好相反,“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萨特将之称为“自为的存在”。这类存在其特征是主动性和不确定性,永远不满足、永远不停留于现状,它们不断地展示着自己,同时维系着他物。 
萨特认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是统一于世界不可分割的两类存在。但是,这二者又有着鲜明的差别:“自在的存在”由于其是已经存在着的东西,它们的性质十分明确,因此,它们总是先有本质而后才存在的,它们的本质先于存在。比如裁纸刀,它在制作者制造出来以前,就早以观念的形式(本质)存在于制造者的头脑之中了,“因此,就裁纸刀而言,可以说是本质(指裁纸刀得已生产和规定的生产程穿和本性的总合体)先于存在。”而自为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则不然,它不是某种已经给予了的、完成了的实在,而是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所要成为的那种东西。“人首先是一种把自己推向将来的存在物,并且意识到自己想象成未来的存在。”因此,人的本质乃是后来由人自己的主观意志创造出来的,人总是先存在而后才展现其本质。即存在先于本质。 

“首先有人,人碰到自己,在世界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人除了自己以为的那样以外,什么都不是。他引用庞杰的话说:“人是人的未来。”人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的“在者”,当它“是什么”都还未确定时,其“在”的活动(自为的活动、意识的活动)就已经先在了。任何“在者”都是“在”(即在场或显现)的虚无化,必须首先“在”,然后才会有“在者”。也就是说是“自为的存在”赋予“自在的存在”以价值和意义。 

因此,萨特认为,只有自为的存在即人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存在,并且是第一性的和第一位的东西,因而是世界的本原和全部哲学的出发点。肯定人的存在先于本质,这正是萨特自由观的哲学前提。“假如存在确实是先于本质,那么,就无法用一个定型的现成的人性来说明人的行动,换言之,不容有决定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 

二、“人就是自由” 

人生而自由。这是人和物的根本区别,是人的本性,也是萨特自由观的第一要义。萨特说,“人是自由的”并注定是生而自由的。“事实上,我们被判处了自由这样一种徒刑。”在他看来,自由既是一种祝福,又是一种诅咒,除了死亡,没有任何方式能逃避它。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无根据的,正如人不能不存在一样,他不能不是自由的。 

自从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辉煌的神学殿堂被摧毁,普照万物的“上帝死了”(尼采语)。“追忆的幻影是支离破碎的;殉难,拯救,不朽,如大厦倾崩,一切都遭到破坏;我把圣灵从神龛中驱逐出去。”“上帝如果不存在,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一切都是允许的。因为,没有了上帝的戒律,没有了决定论,世间也就不可能再有一种先天的价值指示人该如何做。“随着上帝的消失,一切都在理性天堂内找到价值的可能性都消失了。”“人世间没有什么先天的善,人世间也没有—个地方写着‘善存在着’。‘必须诚实“勿说谎’。”人不外乎是自己造成的东西,只有人自己才能决定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懦夫之为懦夫,不是因为他的本性是懦怯的,不是因为他有一个胆怯的心,更没有胆怯的天性。造成懦夫的东西,是他自己的行为。” 

因此,在萨特看来,人生而自由,人的存在就是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从属于任何必然性,乃是作为自为存在物的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属性。人不是由上帝或是别的什么东西来决定自己的本质、也不存在什么先验不变的普遍人性来决定自己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人不是一种苔藓或一种真菌,或一颗花椰菜,在把自己投向未来之前,什么都不存在。”他必须要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来创造自己的本质,来决定自己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因此,人与一切决定论不相干,人处于必然性的系列之外,人的任何存在与行动都是偶然的、无条件的、绝对自由的。人的存在即是人的自由。“事实上,我们只是一种进行选择的自由,而并不是选择‘成为自由’,我们是被判处自由的。” 

三、“选择的自由” 

萨特的自由观除了从本体论上论述了人生而自由的理念外,还把这种理念贯穿到人的具体行动当中。绝对主观性自由理念落实到人的具体行为上就是自由选择。自由选择论是萨特自由哲学的核心。 

人的实在,在于人可以按照自己弹解的方式作出选择,即自由选择。萨特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上帝与普遍人性的不存在,人总是要面临着行为的选择,这种自我行为选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并且是绝对自由的。他说:当人们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他是在进行选择,而且是自由的选择。选择,这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人的能力。人不可能不作选择,正如他不能拒绝存在。不论他是出于对于现状的肯定而安于现状,还是出于对现状的否定而试图超越现状,都是一种选择。“事实上,自杀也是对存在的一种选择。”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也是绝对的。 

人一旦被“抛入”了尘世,就必须不断地自由选择,不断的塑造自己的本质。就如同一张素面朝天的白纸,我们手中握着笔,控制着将要写上去的内容。选择,是一种必然,人的一生就是一连串的不断选择的过程。 

既然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出自于个人的自由选择。那么,人自由行为产生的后果又该由谁负责呢?萨特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如果说存在确是先于本质,那末人对他的本性是要负责任的。”自由即意味着责任,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责任。 

四、自由即责任 

萨特主张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他反对把自己的行为归咎于人主观之外的任何客观因素。因此,他反对用“环境决定论”来为个人开脱罪责。“假如我们把人的处境看成是一种自由选择,不容宽恕,不容仰助,那么每一位替他的情欲找求开脱的人,每一位建立决定论的人,都是一个不老实的人。” 

人的自由行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因为,“人…肩挑世界的全部重担”,“他要对世界和决定了的存在的自己本身负责”。萨特举例说:“如果我被动员去打仗,这就是我的战争,我就犯了罪,我也应当受到惩罚。我受到它的惩罚,首先是因为,我本来是可以逃避它——可以开小差或者自杀。既然我未这样干,我选择了它,我就成了它的同谋。”参加战争是你选择的行为,所以你就要对战争承担责任,即使你是一个普通的士兵也不例外。 

萨特虽然通过自我的责任对自己的绝对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另一方面他却又因为过分强调个人绝对自由而使人与人之间陷入一种难以调和的冲突关系——“他人,就是地狱” 

五、“他人,就是地狱” 

由于每个人都有绝对自由,都把自己当作主体性存在,“每个人都如一口陷阱,时刻准备埋藏他人主体性存在。”因此,“每个人仅仅在反对别人的时候,才是绝对地自为的。”他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这样写道:“尊重别人的自由乃是一句空话,而且,即使我们能够对别人的自由加以尊重,我们对别人所采取的每一个态度也会是对于我们想加以尊重的这种自由的一个侵犯。”“即使我想按照康德的道德戒条,把别人的自由当作无条件的母的而行动吧,可是这种别人的自由也会只由于我把它作为我的目的这事儿成为被超越的超越。”甚至对别人宽容,也是对别人的一种冒犯,“这就是使别人被强行投入一个宽容的世界中。这是从别人身上剥夺了在不宽容的世界里有机会发展其勇敢地反抗、坚忍不拔、站稳自已的立场的可能性。” 
因此,他高呼:“他人就是地狱”!事实上,“从我存在的时候,我就在事实上对‘别人’的自由设定了界限,我就是这个界限,而的每一个意图在‘别人’周围划出了这个界限。”这种状况无论怎样都无法改变,甚至自杀都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因为我们总是在一个已经存在着别人并且对别人而言我是显得多余的世界里,完成着我们的行为的。在他眼里,他人就是屏障,就是对我自由行为的一种限制。 

六、对自己负责即对一切人负责 

“他人就是地狱”,人是孤立无援的,因而也是“孤寂”的,“在他的身内和身外,都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依仗的东西。”但是,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现实中的人必然存在与他人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当“人在为自己作出选择时,也为所有的人作出选择。因为实际上,人为了把自己造成他愿意成为的那种人而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中,没有一个行动不是同时在创造一个他认为自己应当如此的人的形象。”因此,个人的选择活动不仅涉及了自己,而且涉及了全人类和全社会。“我们认为人是处于一种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有组织的处境中,通过他的选择,他牵连到全人类:他是不得不选择:他或持节操独身,或结婚而无子女,或结婚而有子女,不管怎样做,他都不得不对解决这问题的办法负完全的责任。” 

那么,“当我们说一个人要对自己负责的时候,我们的意思还不仅指他要对自己的个体负责,而且也指他要对一切人负责。”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行为和自由选择除了要对自己负责外,还必须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总之,“人一投入世界,对自己所作的一切都要负责。”因为我们每个人在为自己立法时也就为他人立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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