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作柽:美学与人类文明再建之可能性

作者:史作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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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我站在三楼阳台上,看着对面山头上一抹被夕阳反照而成的辉影,夕阳西下,看来这一抹辉影也快要逸去了,只是山头或整个山岳,仍然呈黑褐色,颇像是一个沉静中伫立的对话者,根本就不在意夕阳西下中山头上那一抹辉影的来去一般。可是等夕阳不见了,山头上那一抹辉影也不见了,天黑了,山岳也看不见了,天下一片漆黑,也没有光线,也没有山,难道这又是一片景色了吗?不,对我来说,这一切都不只是片片景色的描摹或呈现,它勿宁就是一个隐含在里面之“美学”的问题。

2

一种彻底而纯正的美学,他绝不可能只是一种“研究”之成果,更不可能只是一种理论或辩证。若相对于这些知识论或者认知性之成果来说,它勿宁是这些认知此界之属人存在性之基础或背景。若更具体来说,一种彻底而纯正的美学,他就是一种不再被任何既有文明或理论“干扰”之属人自然自体之生活、体验感受或经验。很显然地,这种美学或之属人生活并不同于一般,如果说,他果然是一种不被既有文明或理论干扰之自然自体之生活,它实际的意思也就是说,他正是那种可利用既有文明,却不被其所淹没,同时更能再造新文明之存在性之可能基础。

3

总之,一种彻底而纯正之美学,他绝不可能是任何文字性人文文明世界中之“理论”,反之,若相对于此文字性之人文文明而言,它勿宁就是存于属人自体之再发现或大发现的问题。只是于此所谓之人自体,已不在是任何文字文明中之高理念之物,反之,如果他果真是那一切高理念之文字文明之存在性之基础,而它本身又已不再是文字文明内之高理念之形式物,那么它唯一可能,即不再被一切文字文明所干扰之属人其自然身体之存在。文明固然是人类高度思考之产物,但思考本身却只不过是其自然身体之“一种”功能而已。所以,如果我们在文字文明思考之世界中,早已习惯性地不再有能力看到真自然身体了,其实那也无非说,此一属人整体性其自然身体的存在,不是被文字文明之某高理念(如:神、道等)所垄断掉了,就是被属人整体存在中之某功能(如:思考等)的垄断了。殊存属人存在中真美学丧施之一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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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一种真正彻底而纯正的美学,绝不是回答“何为美”之学,也非一分析“崇高”何义之学,若追根究底之,他乃一寻求未被文明淹没前之属人来自体存在大定位之学。

 人是文明之制造者、原创者,而不是文明之被反控制者、淹没者。
 人若失人而只有文明而已,文明将成为一充满虚拟性之一潭死水。人若淹没其中无所自知,尤沾沾自喜,将为人类存在中之最大悲剧。

 所谓文明改革,其根本的意思,就是“人”的改革。但所谓“人”的改革,并非还有另一种“人”的存在,反之,所谓“人”的改革,就是自被文明淹没的人,重新还原其属“人”的原貌,并求得文明再创之可能。

 只是此一自我而整体原来存在之“人”,既非任何文明中高理念(如:精神、心灵等)之存在,亦非人存在中任何个别功能之存在(如:视觉、听觉、性功能等),若相对于文明而言,其唯一可能,即一整体性自然身体之存在。如果说,此一属人之自然身体并不在既有之文明或理论之内,其唯一可参考者有三:

(1)原始文明;

(2)儿童心理;

(3)未形成理论,或未被理论化之属人员来自然之“大想象”之世界。

毫无疑问,此三者的存在,都必与美学有着不可分的关系。

5

不以形上美学之大想象之能力,很难对属人原本自然而整体之自体性存在本身,获致一彻底而完整之厘清,因为若不以形上美学之大想象之能力,大凡人都被三千年来,高高低低之文字概念所笼络了,于此情形下,人连属人本身之自然身体都无法有所确切而完整的把握,最后也只有落得于高高低低之文字概念之巨网下,垂死而挣扎一番,又有何属人真自然之存在性之尊严可言!

所以,唯有靠了形上美学之大想象之能力,我们不但确定了“人”之外于文明之美学性之大定位,同时,也唯有靠了它,“人”才真实地确定了人之于大自然宇宙中之居往者之大定位。或于此属人大定位之事实中,人不但恢复他的文明之原创者之地位,同时更于此人不再被既有文明所干扰之自由中,果然有能力周转于“自然”与“文明”之间,成就其有大生活能力之中坚者之地位。

自然 → 人 → 文明

这就是属人存在中,以其自然身体而活出来之大不移之结构与事实。

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的存在,没有“人”,也必没有“文明”之可能。如果说,此一属人存在中之原创结构一旦断裂,我们即刻就会堕入我们早已熟悉之所谓“现代”或“后现代”之生活中,其中充满了琐细之文字性技术操作之理论或灵感,另外更由于近代以来,西文过于相信合理性高之理性思考,更由于科技之突飞猛进,制造了无奇不有到之泛滥般之日用品,这样再加上前所未有高度文字技巧所形成琐细理论与说词,整个社会早已被死锁在这些无奇不有之琐细的论述与日用品中了,外表上看起来,人类生存中已充满了方便丰富与富丽堂皇之一面,但至于其生活之实质却处处呈现贫乏、肤浅与不停止之琐细中无谓的争斗与抗争。

无他,人类于此一高技术充斥之现代生活中,早已失其属人原来原创之存在结构了。失其原来,就是失去其生存的背景了。而美学者仍可称之为一种“学”,即一人类果欲寻回其存在背景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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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明”,及人类发明工具,然后操作之,所完成之一种可记录性之形式表达。从最早期之神话仪式,到现代科学方程式,一然。另外,所有这些可纪录性之形式表达,都必须针对某一存在性之实体物所完成之一种属人之表达方式或成果,但直到目前为止,从来都没有一种方式曾经将此一存在性之实体物加以百分之百表述过,所以,整个人类文明,若相对于此一未可真表之实体物而言,永远都只是一种方法性的表达过程,而非其全般而即达。

所以,文明中所有形式表达,若相对于果欲表达之实体而言,永远有一几乎无法弥补之差距。其实,那就是美学发生或发展之领域。诸如:动机、直觉、想象、乃至于设计等等。当然,美学一旦成为一文明中之形式表达或形式知识,即刻便失去其作为文明边沿上原创性基础之意义,所以,若相对于文明或文明中以其它知识而言,美学永远具有一无限后退或还原的意义。同样属于美学的这种无限后退或存在性还原之意义,若相对于形式知识而言,确乎有一种“无限”之后退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文明中形式认知之还原之终极,就是“人自体”之存在。无他,唯“人”为一切文明得以成立之存在性之基础。

这样一来,一种纯正之美学、人自体与自然自体三者乃成为一体而共生之物,同时它们也就是一切文明中形式认知之存在性之原创基础。或这也正如前所言,没有“自然”,也必没有“人”的存在。没有“人”的存在,也必没有任何“文明”之存在。而美学即人自体于自然自体之基础上,以其互动之力量所完成“文明”间之一种存在性之方法基础。

究竟人类活在文字性之认知世界中已经太久了,尤其自近代理性主义与科学之快速发展以来,一切属于文字或符号、理性与科学认知以外的世界,早已成为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被认为是粗糙并未尽合理之想象物。果真如此,于此我倒想反问一句:

是否所谓文字与合理之认知世界都必来自于文字前或合理认知以外之非文字非合理的世界?

我想这就是二十一世纪人类必须要面对的美学性之问题。这当然并不是要人类文明倒回到原始时代去,反之,今日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人类自文字性之人文文明以后,我们到底已经失去了些什么?又得到了些什么?今后我们又要如何囊括原始与人文,整体性地看顾一切,而果欲走向何方?

7

写到此处,我想我们终于又可以回到本文起使处所描述的一片夕阳中山景的事实上来了。

黄昏时,我们看到一片山景,于是我们就用语言或文字把它记录下来,并完成一种描述,甚至我们自己也以为很真实地把那片山景记录下来了。

其实并不尽然。

而我们之所以会对我们所表达之内容,包括描述的、说明的,甚至是一种理论之表述,有充分的信心,甚至会以为我们果然已经将我们我能表达之内容完整地表达出来了,大凡都不外两种基本原因:

一种是居于情感因素,如:我相信……,我以为……等。

一种即对于我们所应用之工具或方法有充分信心,或可获得公信力的缘故,如:文字、逻辑等。

其实说起来,其中原因并非若是简单,甚至更不只是一种情感方法的问题。若以一纯正原创性美学的观点而言之,其间早已超出一般认识论的表达方式,而涉及三种语言之间之存在性交错的关系。比如说:

所谓文明,往往就是一种工具性沟通的结果,而所谓工具或沟通之可能,它所靠的就是一种语言性的事物,因为所谓语言,并不一定要按照我们一般所熟悉的方式,必有所声音、符号或文字,才被称为语言。广义来说,任何业已具有了某形式性表现或呈现之事务,都可以被称为语言。若一草一木之呈现,我们脸上所呈现之一种表情,均可称为语言。

万物均包含在自然宇宙之内,所以,自然宇宙本身的语言可被称为第一语言。至于自体性之自然宇宙本身究竟和所自来,往往并无法得其完整之真相,所以所谓自然宇宙之语言,就是它所“呈现”之自然现象。也就是我们所看到、听到或所感觉到的自然。

第二种语言就是属人的语言,但所谓属人的语言,并不只限于我们一般所谓之“语言”,反之,一般所谓之“语言”只是属人语言之一种,换言之,一切因人而得以呈现之物,均为属人之语言。如视觉、听觉、表情、文字、感觉、图形等。

但三种语言,即被包含在自然宇宙中之人,以其属人之语言能力,于自然中采取对象,并与自然之第一语言形成互动,其结果就是我们所谓第三种语言之形成,此即文明之产生,换言之,所谓第三种语言,即以“人”为主轴,并形成人与自然之互动,最后,此属人之语言,展现为人与自然间暗示性之关系成果。
由上所言可知,于第三种语言中,在基本形式上,它包含有第一、第二种语言。因为在第三种语言中,其基本之方式或结构,即:“方法→对象”。此意即言,在文明中,不论是描述、说明或认知,其“对象”都必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自然”。同样,“方法”都必来自于“人”的存在。所以说,尽管在形式上包含第一及第二语言,但若求其形式之所以形成,却必来自于第一及第二语言存在性之事实。换言之,如前所言,如无“自然”的存在,必无“人”的存在。如无“人”的存在,亦必无属人之“文明”可言。总之,所谓第三种语言,基本上,即属人“文明”之存在,亦即一“文明”之语言。

或在文明世界中,我们所使用的语言,当然都属于文明语言,不过,按照历史的进行而言,文明语言也有两种基本型态,一在“文字”以前,一在“文字”以后。文字以前者属“原始”,文字以后则属“人文”。其间之根本差异即在于:

原始者以“自然”为背景,其语言则与自然为近。
人文者以“文字”为背景,其语言则与自然为远。

换言之,文字之产生,对“自然”而言,有一种“概念”形式化之代换作用,是以其文明者与原始以“自然”为背景之文明而言,即呈现一种强烈的形式虚拟性。

所谓形式虚拟性,实际上,即将原本存在性高之第一语言及第二语言中所必具之自然之力量,通通以形式性之概念予以削弱或完全消除掉了。

以上这种说法,并不是要将文明导回于原始时代,反之,而是设法透过美学之方式,对自然之文明、人与语言等问题,可以产生新的认识,以期将文明带向于果然不同于过去之新世纪文明之可能。或也一如我们在前面所提示之有关山景之描述一般。从表面上看起来,这段描述已经完成了。实际上,它却只不过是一种文字性虚拟之文明性之表述罢了。或所谓虚拟,即一种暗示,或即一种中间性之语言。因为其真正的意思是说:

自然宇宙自体是一切万物产生之力量的来源,人被包括在其中,亦一活物,于是此二力交冲之结果,即属人文明之产生。但文明本身乃自然与人之衍生物,所以它既不能彻底而完整地说明“自然”,甚至也会无法彻底而完整地说明“人”本身之存在,同时这也就是文明之所以无法获致一绝对真理的根本原因,其结果顶多也只是“自然”与“人”交冲间之一种暗示性之关系说明。文学性的描述如此,科学性的说明亦然。顶多描述者,多偏向于主观的情感,而说明者,多近于客观之合理性,但是,如果两者之间都无法将“自然”与“人”的绝对真理予以合盘托出,那么,毫无疑问,这两种表达都必以属人所控之中间形式性之虚拟表达陷于“不定”之状况之中了。或以那片山景为例:

一般看来,似乎变化莫测之光线乃一“变化”之物,但实际上,“光”在自然中比其它任何物更为“恒定”之物。

山,一般情形下,被视为更为“恒定”之物,但实际上,它的形状却常随光现有所不同,或即“变化”之物。

但,假如黑夜降临了,不论“光”或“山”,一起都不见了踪影,试问“光”与“黑夜”之间,到底熟更为真实或恒定之物?等等。

8

所谓文明,就是一种语言,或即一文明语言,一如前所言之第三语言,它是第一与第二语言之形式与方法之累积性之操作之成果,但它本身并无任何存在性之力量可言,甚至更充满了形式之虚拟性,除非它有属人来自自然之动机原创力或自然力之参与,否则,所谓文明直如一考古之死物一般。或它只是一种表达,描述或说明,一然。它绝不同于第一第二语言,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它们都具有一形式之呈现性,但,第一、第二语言乃由自然力直接而有之呈现或形式,换言之,亦即自然存在力之直接并无可分的情形下而有之语言,反之,第三语言或文明语言乃由第一、第二语言之形式而延生之语言,换言之,若无自然与人的存在,亦必无文明的产生。由此不但说明了文明语言所必具之变化与不定的性质,同时,也因此而形成了美学必然产生的空间。

若以美学所必存在之空间观点而言,确实有二世界的存在,一个是存在性的力量世界,一个是因力量而有形式表达的文明世界。“人”居中,他一方面接受自然的力量,另一方面,他又是文明的创建者。于是在“人”与“文明”之间,自然也就出现了美学之灰色地带,因为美学不可能只是一种文明中之形式表达物,反之,它却是当整个文明寻求其所以如此建立之原创性之力量者。所以,于“人”与“文明”之间,美学是更近于属人自体之呈现者,同时,也就因此成为文明背后属人存在性原创力量之追溯者,甚至假如我们把美学、人与力量三者化同为一,也绝不会是一件错误之事。不过,在另一方面,因此也使得美学成为一种难以以文字或任何形式,果然可加以正面而完整呈现之物,甚至我们如果以我们业已习惯之可记录性以文字文明的角度,来看这种将自我、人、力量与美学结合为一之美学性“力量”之主张,不只是会暧昧不明,或者也会有一种文明倒退的感觉,尽管如此,我们仍有三种必要的因素使我们不得不做此重要之坚持:

(1)文明之本,贵在求源。
(2)文明不可能是由某一固定之形式或理论而开始的,反之,它却必是以近艺术之物开始的。

(3)唯力量的确实把握才是控御形式最佳方式,若只有形式而已,文明必以“技术”而陷于毁灭之途。

不过,究竟我们已降生在文明中了,所以,假如要我们以一全然演绎之方式,清楚地道出力量与文明之间之全知识之可能,事实上,那也是一件完全不可能之事,因为当我们清楚地知道“力量”一事时,我们早已在文明中,以文明的方式,讲相对于文明之力量一事了。尤其是,当我们说演绎的力量时,它又何尝不是文明之归纳的结果呢!

所以,不得已,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在以“文明”之方式讲“力量”,亦即以文明语言或第三语言,在讲第一、第二语言,或比第一、第二语言更前面的事。为了避免以文明讲文明,或以文明延伸文明之形式性弊端,看一看我们到底有没有办法在文明干扰最少的情形下,找出呈现“力量”之最佳途径,并期产生比一切既有文明更具存在性与前瞻性之文明可能来。其实此法并非其它,而正是我们所谓之“文字解构”法。

9

文字可说是一切进步文明建立之重要基础与工具,若根本没有文字的存在,我们简直无法说明文明如何发展至今之状态。其实所谓第三语言或文明语言,基本上,就是一种文字语言,亦即将文字前之图形语言或纯声音语言予以文字化而有之语言,一般所谓written language亦即此意。

有此可知,由于文字的发明,使得文字前与文字后之文明成为两个截然不同之文明。一属人文,一属原始。原始即人与自然间保持直接关系而有之文明。人文即与自然间以文字为媒介而有之文明,其实即文字将自然代换掉而有之文明,或即将自然形式概念化而有之文明。总之,一为以自然为背景而有之文明,一为以文字为背景而有之文明,所以,不论我们要了解原始文明或人文文明,乃至介于自然、人、文明间之诸多根本问题,“文字”的了解或深切的探讨都必为一重要关键,若其总名为“文字之解构”,实际上,却必以两个不同的阶段方可得到比较清楚的了解:

第一阶段,我们必须将文字的“应用”与文字的“发生”加以清楚的分辨才行。

所谓文字的应用,其结果就是我们今日的遭遇之文明之产生,时间约自纪元前两千年而始。所谓应用,即以文字记录了异于原始文明之人文文明,早期约以诗歌与律法为主。如埃及之神话,宗教,希腊的神话,印度之vedas、大战歌,中国之诗经、虞书、周诰,汉摩拉比法典等。稍后约至纪元前五百年,这些主要之古文明,开始进入哲学、宗教(monism)等之古典文明时代。再后,即对古典文明之反对或延伸,以至于近代或现代。

文字应用和文字发生,在时间上完全不同。换言之,必先有文字,然后才能加以利用。而且文字发生后,或文字应用时之文明,和文字发生前之文明,也完全不同。基本上,文字发生后之文明,多以理论为主,(如纪元前五百年左右,各古文明都有哲学之形成),而文字发生前之文明,多以神话为主(如纪元前二千年各古文明之巫术与神话)。其间时间上之关键,大凡都在于纪元前三千年到纪元前二千年间。换句话说,这一千年间,整个人类进步的古文明都在遭遇前所未有之文明大困境。前面是没有文字之图形思考之神话文明,往前是文明逐渐进入合理化过程之文字或文字之酝酿时期。文明一旦进入文字世界,就是进入了比自然之原始神话更形合理化的世界,其中好处是说,我们有更形精确的工具,对城市文明或王国的建立有了更加的操作或控制方式,坏处是说,从此人类便脱离了自然图形式想象的神话世界,而进入于形式性高于存在性之认知或理论的世界。我们承认,所有进步的古文明,后来都成为文字性城市文明的拥有者,但其间近千年的过渡时期,不但说明了早期人类对文字、城市或王国之文明的困惑,甚至有的文明干脆放弃文字而留在自然传说之神话时代,如我国之三星堆文明,南美洲之印地安文明,甚至,如后来的马雅文明等,都是最好的证明。至于经过困惑而终于进入文字世界者,更是所在多有,如以色列历代帝王志中大卫王以后的王国时代,我国之商文、埃及之新王朝,希腊神话以后的哲学时代等。

由此可知,文字乃文明进化之重大关键,而文字的发生和文字的应用更属西个完全不同的时代与文化的领域。除非我们视文字文明为唯一,其结果就会如人类在文字文明中,又相信理性科技文明为唯一一样地,终会遭遇技术挂帅而存在性内容全失之命运。而文字在纪元前两千年顷,其地位就如同今日之合理之科学一般,正是所有古文明追逐之进步的对象。所以,为了我们果能以一客观而完整之文明观,而不局限于某一文明为己足,更求得文明本身之真义,以确定自然、人、文明间,属人位置之厘定与属人文明之再建之可能,于此我们不但要对文字之应用与文字之发生有清楚的分辨,更要在下面扼要叙述三种文字解构之方式,此即探讨文字或了解文字之第二阶段:(1)存在性之解构;(2)文法性之解构;(3)结构性之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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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字之存在性之解构,其所指即前面所言三种语言中之“力量”与“呈现”的问题。因为文字本身是一种工具、一种形式,亦即一呈现物,所以,假如我们无法找出其所以如此存在之根源来,那么,事实上,我们往往就是陷入了文字应用之困境,并以文字为唯一,则必会形成存在或力量之反控,图使力量与文字间形成混淆,如此不但使其力量消失或被减弱,同时也会使文字本身限于终极性的不定与矛盾。

在文字应用的世界中,很难以文字之形式的操作,就能够将那真正存在性之“力量”予以真切地把握,因为文字在人来说,并非一直接性的表达工具,换言之,任何藉可视性之符号来表达的工具,均为一间接性的表达工具,因之,它也不可能就是那力量之直接呈现。所以,我们也唯有将此工具还原到它发生性的状况时,才可能将它与“人”自体性存在之力量,产生较直接的关系,否则,一切都只是在文字的应用中,加以形式性的操作而已,甚至连我们正在做如是之表达时亦然。其间之不同,无非一者只是在文字延伸文字,反之,当我们在做如是表达时,旨在还原文字,亦即求得文字之发生,或其存在性之解构。

总之,一种纯正美学性存在根源力量之寻获,才是一切文字操作或应用之正途,否则,大凡文字都在于一种技术性之操作,或一种片面主观之不当或滥用之状况中了。同样,所谓文字之“解构”,并非将文字完全铲除,反之,而是设法在文字形式性孤立而发展中,减少或消除其不完善或不正确之滥用,并期以文字发生性之探讨,找出属于文字本身成立之原意与内涵,产生文字本身之正面之效果,或更使文明完整而正确地向前发展。因为文字本来只是神话文明中,图形表达之合理精确化之结果,而此情形,一如科学符号是文字表达之合理精确化之成果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我们对于文字之解构性的正面了解,将有助于神话、哲学与科学间或图形之文字与纯符号间之全面性的沟通与了解,这样,自然也有助于二十一世纪新文明的发展。

所以,文字的存在性之解构,其实际的意思,即在求得存在性力量与文字形式性操作之重新缝合,亦即文字发生与文字应用之重新缝合。其中更进一步的意思可在文字之文法解构及结构性之解构中,获得更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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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之文法的解构是说,所谓文字当然是指一个个单独存在之符号。但文字若只是一个个单独存在之符号而已,就不可能成为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文字,换言之,今日可被我们使用之文字,之所以称之为文字,是因文字与文字间,或符号与符号间,必有所连接之方式,或至少要两个文字以某规定之方式连接在一起,才能成为我们今日所谓之文字。而这种被大家所习用之文字间之连结方式,并非他者,即我们所谓之文法。若更进一步言之,即比文字之连结法更行精确之逻辑。但逻辑和文法之差别在于说,文字基本在于句子之构成,而逻辑却是命题间之推演。所以,基本上,逻辑至少要三个符号连接在一起,才能成就其推演之功效,如S is P或a R b等即是。而文字却只要两个符号连接在一起,即可成为句子,如我走。所以文法或文字比逻辑更为人类表达之基本方式。

文法与文字之间之关系,在于它把文字先分成几大类别,如词类变化即是。八大分类中,最基本之词类只有三种,即名词、动词、修饰词。若构成一简单的句子,只要有二词类就够了,如名词 动词。但,不管词类可分为几种,其中最基本的意思是说,它必须要先是一个词,然后它才是某一个个别之词类。或者在抽象的概念上,这就如亚理士多得所言Being与beings之间的关系然。其实这件事可不涉任何有关形上学或认知论的问题,其事实已清楚地告诉我们,任何一个词都必须先写下来成为一个词,然后它才是我们藉这个写下来的词,成为此词果欲指的某一种词,换言之,被我们记下来的这个词,其所指可以是一个动词,如“走”,但把此“走”记下来的这个词并不是一个动词,而只是一个“词”,一个“符号”,或即只是一个记录那动词之“名”,亦即一“名词”。此亦即言,所有个别词类之那个“词”,必先是一个“名词”,然后它才是那个以此“名词”之词,所记的那个个别性动词或其它。于此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这个果能使个别词类之词成为可能之“名词”,实际上,已不可能再是那个别词类中之“名词”。因为原来在文字世界中,一词必与另一词连结,方有其存在之意义。反之,若一“名词”为使一切词成为可能之词,而它又不可能是所有个别词中之一个别词,即一不连结之“词”或“名词”,或者我们可以以“大名词”称之。那么此一“大名词”之存在,若不涉任何文字世界中之形上或认识论之理论或看法,那么它在属人真实历史中之具体表现,就是文字前人类学式之图形表达中之“图形”。

纪元前3500年前,人类并没没有文字,所有古文明都以图形为其表达工具,或图形就是当时之文字,甚至图形表达可一直追溯到纪元前30000年之洞窟文明。不过,若以新石末人类文明发展之实际状况而言,所谓图形表达之时代,即陶器文明时代,其主要文明即神话。所以,图形、陶器与神话可以说人类古文明发展中不可分之一环之物。当然,假如我们以累积数千年之充满了方法、规范与分析能力之文字文明来看图形式之神话文明,确实是粗糙、不合理且充满神秘性。但如果说图形与神话就是当时之主要而全面性的文明,那么,在文字文明中,我们也要达到文字文明之主要或全面性之把握、了解或控御的能力,我们才能切实地了解到当时图形文明之实际状况与内涵。更何况图形在先,如果根本没有图形的存在,我们简直不能设想文字又如何而发生。所以,假如我们真有能力在文字的应用中,发现其形式之虚拟性,而设法还原至于文字发生的领域,同时更在文字发生之探讨中,以文法的解构,而将文字导回于原本处于文字发生基础地位之图形表达世界,我们就会了解图形与文字间,原始与人文间,乃至神话与理论间之基本差异,但就此我们并不会将文字消除,或将文明导回于原始时代,除非我们只居于一种主观上之好恶判断,而缺乏一种方法性之解构之充分过程,否则我们就会在一原本向一切可能呈现某形式语言之存在力量的追溯中,跳过文字,也越过图形,向那一比图形做为文字基础之更具根源性解构方式的可能中,追索而出,此及对于文字之结构性之解构。

12

在整个人类文明中,文字与语言之间的变化与关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尤其在我们所以为是进步的人文文明中,事实上,语言都已文字化了,这也就是我们所言之书写语言(written language)。于此情形下,与我想彻底了解一种纯声音之语言,往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甚至这就如同我们以文字思考去了解一种图形式之神话思维一样的困难。其难并不在其形式,而更在于一种隐藏在一切形式背后之存在性之内涵。或者就算是到今天为止,仍有语言并无文字,如台湾之原住民的语言、澳洲的食人族甚至印地安人之语言。如果说,这些民族已经接受了人文性都市文明之冲激,甚至他们也已经过着人文性之生活了,那么他的语言,就内涵上来说,还能算是原本纯声音的语言吗?诸如此类。所以,尽管在文字性人文文明中有许许多多有关“语言”的讨论,但如果他们的思考早已文字化,或以文字思考去探讨“语言”,这样是否果可得到原来纯声音之语言或语言自体存在之真义,这实在是一件难已有所定夺的事。这样一来,不论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纯声音之语言或语言自体,还是那使一切呈现性形式语言成为可能之纯力量的存在,都需要我们进步进行对于文字之结构性解构的工作才行。

文字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纯之符号系统。于此看似简单的符号之内,事实上,却是由两种不同系统结构或组合而成:一为可视之符号系统,一为可聆听之声音系统。换言之,所谓文字,它不只是空间可视的,同时也必是时间可聆或可读的。文字若不可读,则必不再是我们今日所用之文字,而只成为图形,或文字前之图形。这样一来,文字既然为声音与图形之组合物,那么,在人类会使用抽象性之文字元号以前,必定也有图形表达与声音表达在先形成了。或一如前所言,图形表达若以陶器文明为主,,那么,连图形也没有之纯声音表达,就必在陶器文明以前存在了,亦即石器时代。若陶器形成在新石末,那么,纯声音表达当在纪元前10000年前。若图形表达可推至纪元前30000年之洞窟文明,那么,人类最古老之纯声音语言可推至纪元前30000年之数十、百万年前。

纯声音表达之时间及其重要性若是,那么,就人类文明近文字表达之万余年之过程中,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

声音?图形?文字

纪元前10000年前之纯声音表达,当时既无图形,更无文字,声音表达就是它全部的文明,但其后之图形与文字却是它的潜在可能之发展。当然到现在为止,似乎我们永远无法深知其存在之真相,恐怕也只有以既无图形亦无文字时之婴儿发声才足以象征之。至于其它,恐怕也只有藉纯声音表达之音乐做为我们最佳参考了。当然假如我们果能找到一种未人文化的音乐就更好了。

史作柽 台湾(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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