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辩》“三物”新解

作者:张长明
摘要:在传统研究模式中,通常将《墨辩》“三物”类同于西方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认为“辩即逻辑”,形成了“墨经逻辑”的基本推理程式,即“三物论式”。实际上,“三物”是一种认知事物的认识模式,有其内在的逻辑行程,即:察类,循理,明故。“三物”以论辩的方式来完成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揭示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辩证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论内涵。 

关键词:《墨辩》;故;理;类;主体;客体 

一、关于“三物”与“三段”

《墨辩》亦即《墨经》,是《墨子》书中《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和《小取》六篇的统称。《墨子·大取》云:“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墨辩》所论“三物”,即故、理、类三者,它是立辞的基本要件。故、理、类三者缺一,就不能生成或得到正确的辞即语句或判断。 

自梁启超于20世纪初开创比较研究的风尚以来,我国研究中国逻辑史的学者往往以西方传统逻辑为参照来比勘中国名辩。正是在这种所谓对比分析中,《墨辩》的“辩”成了“逻辑的同义语”,“三物”则被比附为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变成了“墨经逻辑”的基本推理程式,即“三物论式”。张纯一指出:“墨子立论,其要诀惟在故理类三物而已。拟以希腊三段,故即大前提,理即小前提,类即结合之断案也”。著名学者冯友兰先生对“三物”亦持“三段”说,认为“理”即大前提,“故”即小前提,“辞”是由大前提、小前提推出来的结论。我国最近二三十年出版的先秦逻辑史著作也大多持有类似的看法,即《墨辩》“三物”与西方逻辑的三段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然而,这种认识和看法是经不起推敲的,是难以成立的。 

我们知道,形式逻辑的推理或论证是由命题组成的,命题是推理的基本构成要素,推理或论证就其实质来说即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推导关系,因此,离开命题就谈不上推理和论证。西方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不论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还是传统三段论,都是指以三个直言命题构成的一种推理模式,其中两个直言命题是前提,一个直言命题是结论。因此,如果说“三物”与西方形式逻辑的三段论相当、相类,那么,“三物”的表达形式就必须是命题,准确说是三个直言命题。否则,所谓“三物论式”就无从谈起。 

然而,在《墨辩》中,“三物”是作为基本概念或者说基本范畴提出来的。“故”是什么?《墨子·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故”即事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或者说条件。而“故”是否表现为命题,又是否表现为直言命题?《墨经》作者一概未予论及,甚至可以说从根本上无有涉及。“理”是什么?“类”又是什么?它们是否表现为某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墨辩》亦同样未作陈述或说明。从上述引文明显可以看到,“辞”根本就不是“三物”之物,更不在“三物”之中。“辞”虽依赖“三物”而生、而立,但“三物”在“辞”之外,“辞”与“三物”是不同认识层面的概念。《墨子·小取》云:“以辞抒意。”这里仅指出了“辞”的作用,即辞是人们用来表达思想的。虽然我们可以据此推断《墨辩》的“辞”与西方形式逻辑的“命题”大致相当,但是,依赖“三物”而生成的“辞”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墨辩》作者也没有给予具体的说明。既然形式逻辑的三段论由特定的直言命题形式构成,而“三物”是否表现为命题,它们有无确定的命题表达形式都不清楚,那又怎能断言“三物”与西方形式逻辑的三段论相当,断定它是“三物论式”,并与三段论相比类呢?
如果我们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上述研究者的“三段”说本身还包含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例如,有研究者将《墨经》的“事物成因”之“故”,引申为“逻辑根据”,即论证的论据。然而,按照西方形式逻辑有关推理与论证在结构上的对应关系,推理的前提相当于论证的论据,推理的结论相当于论证的论题。即使依此对应关系来加以比附,那么,“故”也应当是三段论大、小前提的统称,而不应仅仅归结为小前提或大前提中的一个。再如,如果将“理”理解为西方形式逻辑的规律、规则,那么,作为元逻辑范畴的形式逻辑规律、规则,又怎能成为某一具体推理或论证形式中的一个语形成分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表明中国逻辑史研究中的“三物即三段”之说无法成立,也为我们重新认识后期墨家“三物”的思想实质,揭举“三物”的原初本义,提供了重要启迪。 

二、“三物”的认识模式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三物”,揭示出“三物”的思想实质,必须与《墨辩》中“辩”的认识论特点联系起来加以分析考察。脱离后期墨家对“辩”的认识、理解,孤立地去看待“三物”,就难以捕捉和挖掘到“三物”的真义。“辩”是理解“三物”本义的钥匙。 

长时期来,我国的墨学研究忽略了《墨辩》中“辩”的认识功能与“三物”的内在联系,在对“三物”的认识上形成了两种基本倾向:一是将“辩”简单地等同于西方形式逻辑,“三物”的本意因此而不能被准确理解;另一是将“辩”片面地归之于一般意义上的言语行为,从而忽视了对“三物”认识论意义的深入探究。实际上,《墨辩》“三物”是以论辩的形式揭示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模式,即察类、循理、明故。

《墨子·经上》云:“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经说上》释云:“(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又《墨子·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彼”是《墨辩》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对它的理解关系到对《墨辩》辩学性质和特点的认识。在我国学术界,有关“彼”的释义,众说纷纭。其中较为流行的是用“命题”来解释“彼”。“命题”说又包含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彼”指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彼”是指称一个命题。笔者认为,无论将“彼”解为矛盾命题还是一个命题,都缺乏说服力。梁启超在其《墨经校释》中将“彼”解释为“研究之对象”,此说较之上述“命题”说虽接近《墨辩》原义,但仍过于宽泛,不能确切地代表《墨辩》作者的本意。 

实际上,《墨辩》中的“彼”是指某一具体事物;“争彼”,就是立、敌双方对于某一具体事物的争论。针对同一事物“彼”,因为认识不同,一方“谓之牛”,另一方“谓之非牛”。对此,沈有鼎先生有这样的解释:“甲、乙两人远远望见一个动物。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显然,这里的“一个动物”以及其指示代词“这”说的都是“彼”。在辩论中,立、敌双方有一方“谓之牛”,有一方“谓之非牛”,然而他们把什么东西“谓之牛”、“谓之非牛”呢?无疑是“彼”。“彼”是辩论双方争论的对象,也 是被谓的对象。 

《墨子·经说上》云:“(彼)兕,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兕”属于牛类,“枢”属于虎类,这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墨辩》认为,以不同类的两个事物作为辩争的对象,立、敌双方就会各执“一物”,而“无以相非也”。因此,“彼,不可两也”,即作为“争彼”之“彼”不能是两种不同事物,而只能针对同一特定事物而言,这样,立、敌双方才能根据各自对“彼”的不同认识展开辩论。 

“辩”的对象是某一具体事物,立、敌双方围绕“彼”的不同认识而展开直接对话。因此,“彼”即某一客观具体事物,它是立、敌双方辩争的对象,也是主体的认识对象。对事物的认识,用语言表达出来就是“辞”。“辞”是主体即辩论者对客观具体事物“彼”的认识成果的归结和表达。 
后期墨家强调,“辩”有胜负之分。《墨子·经下》云:“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辩。”有辩论就有胜负,因此,说辩论没有胜负,必定不恰当,没有胜负就不能称之为“辩”。 

综上所述,《墨辩》的“辩”是指立、敌双方围绕某一具体事物“彼”的不同认识展开论争以形成关于“彼”的辞,并以对该具体事物“彼”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胜负为终结的一种直接对话。因此,《墨辩》之“辩”,实际上内含了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阶段或环节:一是由“彼→辞”,这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阶段;由“辞一胜负判定”,是主体对认识成果的检验阶段。由此可见,从哲学角度看《墨辩》的“辩”既不是“逻辑”的同义语,也不仅仅是一般“辩论”的缩写词,而是有其深刻的认识论内涵。从“辩”的行为表现来看,它是一种“言语行为之辩”,是用于认识事物的一种工具、手段;从“辩”的实际结果来说,它是一种“认识活动之辩”,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一种认识反映活动,“辩”的过程也即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达到“事实真理”的过程。 

“彼→辞”,是立、敌双方对“彼”的认识阶段。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对“彼”的认识并形成关于“彼”的“辞”呢?这即《墨辩》所说的“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也即确立对客观具体事物“彼”的认识,这是《墨辩》所揭示的辩的核心所在。“辞”的生成与故、理、类“三物”密切相关,在《墨辩》作者看来,离开故、理、类“三物”,就无法达到对于客观具体事物“彼”的正确认识;而不能形成对客观具体事物“彼”的正确认识,人们就无法形成正确的关于“彼”的“辞”。 
“辞以故生”。“故”即“物之所以然”(《墨子·经下》),是一事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也是生成辞的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当人们认识到某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条件,即认识到该事物的故,也就达到了对该事物的认识。事物的故反映到思维中,就是思维的内容,即《墨辩》所说的“意”,表诸于语言文字就是辞。辞的生成要依据故,对事物故的认识也要借助辞来概括和表达。因此,由“彼. 辞”的过程,就是“出故”、“明故”的过程,也就是“立辞”、确立对事物的正确认识的过程。“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辞依故而生,立辞而不明其所生之故,就将陷入困惑。 

每一事物的存在都有其故,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但事物之间关系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故的性质也存在多样性。性质不同的故,对事物所起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影响也一定不同。《墨辩》作者将“故”区分为“大故”和“小故”两种,即“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墨子·经说上》)。大故和小故都是事物之故,但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有区别的。大故规定事物的性质,决定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存在的根据。小故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事物变化发展所凭借的因素之一,即条件。没有小故提供凭借,事物不能生成;但有了小故,事物也不必然生成,小故是事物的外在原因。后期墨家发扬了墨子“明故”的精神,也继承了墨子“辩故”的传统。《墨子·经上》开篇论“故”、“三物”以“故”为首,足见他们对于故的重视。《墨辩》主张“以说出故”(《墨子·小取》),即通过辩说来揭示事物之故,这与墨子的“辩其故”是完全一致的。墨辩作者对故的深入分析,正是墨家“辩故”、“明故”的具体体现。 

辞依故而生,“明故”是立辞的关键所在。 

“辞以理长”。“理”即客观事物的规律、条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产生和形成的过程,都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变化规律。因此,人们要正确揭示事物的“故”,揭示事物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就必须准确把握事物本身发生发展的规律。这就像人行路一样,没有路,自然无法行走;而如果只有良好的体力,但对于应该走什么路却不清楚,也是难以到达目的地的。不了解事物发生发展之“理”,就会在“立辞”的过程中陷入迷惘、困惑。在《墨辩》作者看来,只有遵循客观事物之“理”,按照客观事物的规律去“明故”、“出故”,才能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认识,生成正确的辞。 

辞依理而长,“循理”乃立辞的灵魂所在。 

“辞以类行”。“类”即客观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类属关系。“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易经·系辞上》)。宇宙中的每一事物都是在各种事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各种事物又依类属关系相聚而成为有序的整体。因此,人们要认识某一具体事物,就必须考察和了解该事物的类属关系。墨子已提出“察类”、“知类”的主张。在墨子思想的基础上,后期墨家更重视“类”在认识事物过程中的作用,“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在《墨辩》作者看来,只有把握了客观事物“彼”的类属关系,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去揭举“彼”的“故”,才能生成“彼”的“辞”。如果对客观事物“彼”的类属关系不明,“立辞”就将陷入困惑。 

后期墨家学者不仅将“明同异”作为“辩”的一个重要任务,强调“察类”、“知类”对于“立辞”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对事物之间的各种同异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考察分析。《墨子·经上》:“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又《墨子·经说上》释云:“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后期墨家学者对类的同异关系的深入研究,与他们强调察类对于立辞的重要作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辞依类而行,“察类”是立辞的基础。 

上述分析表明,《墨辩》中的“故”、“理”、“类”,实际上是指“立辞”过程中的三个基本范畴,“三物”揭示了主体正确反映客体的三个重要条件或因素,提出了一种认识具体事物的认识模式,即明故、循理、察类。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在“立辞”的过程中,这三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难以达到对具体事物的正确认识。 

三、“三物”的认识论意义 

《墨辩》“辩”的根本目的在于“明是非之分”, 因而,立辞的关键自然是明故。只有明故,才能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获得事实真理。 

问题在于,明故仅是三大要素之一,没有循理和察类这两个条件,还是不能最终达到对事物的认识,辞还是不足以生成。那么,明故、循理、察类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究竟怎样呢?对此,后期墨家学者虽然没有给予直接表述,但根据“三物”贯穿于“彼→辞”这一认识过程,以及“三物”在这一认识过程中的各自作用,我们不难理解,“三物”认识模式的内在逻辑行程应当是:察类_ 循理_明故。这与后期墨家学者对“三物”的陈述次序正相反。 

辩争的对象是具体事物“彼”。当认识主体即辩论者接触到作为认识客体的具体事物“彼”时,他们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感知到的只是“彼”的某些外在现象,得到的是关于“彼”的感性知识,如“彼”的形、色等。显然,停留在对“彼”的感性认识阶段,是不可能达到对“彼”的本质的认识并生成关于彼的辞的。因此,必须由感性的具体上升到思维的抽象,即,使认识由“彼”的现象进入一类事物的本质。而要认识事物的深层本质,就必须首先考察事物间的类属关系,即“察类”。在“察类”的基础上,揭示一类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这就是“循理”。对一类事物之“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不等于对具体事物“彼”的认识已经完结。对“彼”的认识,由现象进人类属关系,把握一类事物的本质、规律之后,还必须回到具体事物“彼”,揭示出“彼”得以产生、存在的根据和条件,找出“彼”与同类其他事物的区别与联系,从而达到对“彼”的正确认识,这就是“明故”、“出故”。由此可见,“三物”认识模式,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所讲的“两次飞跃”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因此,对其合理性和认识论意义,应当给予肯定。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墨辩》提出的“三物”认识模式也有它朴素和狭隘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三物”认识模式被笼罩在“辩”的迷雾中,要依赖于论辩这一言语行为而存在,对事物的认识要以两个具体主体以“争彼”的方式而展开。由于受辩论的束缚,使得它始终未能跳出论辩的界限之外,从一般方法论上对“三物”认识模式作出更深入的研究。尽管如此,《墨辩》提出和建立的“三物”认识模式,对于展现论辩的认识论特色,发挥论辩的认识作用,防止论辩沦于空言虚辞之类的诡辩等许多方面,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原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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