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阳明的“理欲之辨”及其价值定位

作者:赵?晶

在对待理欲的问题上,古代思想家提出许多见解,有代表性的有孟子的“寡欲”说,荀子的“导欲”说,老、庄的“无欲”说,伪《列子·杨朱篇》的“纵欲”说,宋明理学的“存理去欲”说等,反映了中国古人对于人欲问题的哲学思考,这里主要说明宋明理学中王阳明的理欲观。
王阳明宣称他的“良知”是人与天地万物的最高本体,是“与物无对”,即没有其他标志物体、存在的范畴能够与良知范畴对等对立,但良知却与人欲有对,与私利有对。良知即是天理,存天理、去人欲在阳明那里尤为吃紧。


一、宋明理学中对“理”“欲”不同角度的定义
“理”的内涵,是从一个客观的层面讲自然界在“生生不息”的大化流行过程中所表现的普遍法则、秩序。自二程兄弟“体贴”出“天理”二字,“理”作为理学家所共同接受的核心范畴,有其可供讨论的共同意义。这个共同意义的核心就是一个“生”,这是与先秦儒家如孔子讲“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孟子讲“恻隐之心”、“不忍”之心与《易传》讲“天地之大德曰生”是一致的。朱熹是从“所以然”、“所当然”、“自然”与“使之然”这些方面来描述这个“理”的。“所以然”之“理”是从理作为存在之本的意义上讲的。在朱熹等理学家看来,“所当然”与“所以然”是统一的,即存在与价值是统一的,这体现了儒家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朱熹所说的“所以然”、“所当然”、“自然”与“使之然”,是朱熹从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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