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社会和谐观

作者:朱锋华

荀子是战国末年著名的思想家,是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他主张“明分使群”,构建“群居和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上,他援法入礼,开创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法治模式。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历经时空沧桑,荀子的社会和谐观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辉。
一、理论基点:人性恶与社会制度调控
荀子认为人性是人天然状态的人类本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荀子·性恶篇》,引自《荀子校注》,张党校注,岳麓书社、2006年版。下引此书,只注篇名)。荀子的性,从本源上言,是指人的天性或自然本性,不是通过学习而来的,也不是经过后天的培养和调治而得的,即“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正名》)。从物质上而言,性是一种未经加工的质朴的原始材料:“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


荀子认为,人的这种本性在自然本质上是恶的,提出了著名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的命题。他进一步论证道:“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生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因此,必须“化性起伪”,必须加强后天的道德教化,对人性加以约束,对人性加以改造,使之合乎礼义规范、合乎群体的社会秩序的要求。
由于人的欲求出于天成,生而具有,因此,它带有“不可去”、“不可尽”的特征,但是,这种“天之就也”的恶欲,是可以节制的:“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求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求节,天下莫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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