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致良知”认知模式的探析

作者:王强
摘要:为了揭示王阳明“致良知”命题的思想意义,采用儒家经典解释学思想的方法,认为“致良知”就是良知从人心的“本然之知”回到本心的“明觉之知”的过程,它的逻辑就是由体到用,最后回到体,亦可以称为“知行合一”,即本体的良知与主体良知的合一,以及主体认知与主体实践的合一。 

关键词:良知;知行合一;心即理 

在王阳明心学中,“致良知”是最难以理解的命题之一,因学者认知方式的不同,其涵义也显得扑朔迷离。从主体认知的角度看,王阳明的“心即理”是提出“致良知”命题的直接成因,也是其学术性质的决定者;从主体实践的角度看,“知行合一”是“致良知”命题的逻辑过程。这两种不同的认知方式所决定的“致良知”分析,共同构成了“致良知”的思想意义。基于这一点,本文将从揭示王阳明“致良知”的真实意蕴人手,对其展开“心即理”与“知行合一”两个方面的考察,揭示“致良知”的逻辑进展方式。 

一、“致良知”的“心即理”考察 

王阳明“良知”说的基本内涵就是:“良知之说,只说得个即心即理,即知即行,更无别法。”良知之说是“良知”与“致良知”的统一,“‘先天而天弗违’,天即良知也。‘后天而奉天时’,良知即天也。”如果“良知”只是先天,则后天必然被涵盖在内,“致良知”就为画蛇添足;“致”为后天,既然是“良知”之“致”,岂无先天的根据?因此,“良知”与“致良知”是先天与后天的统一。“良知”指的是“心即理”,“致良知”指的是“知行合一”;良知与致良知的关系就是知行合一,知是本体之知,行是工夫之行。因此,“良知”说实际上是“心即理”与“知行合一”的统一。 

在王阳明看来,“心即理”命题,是理解主体与对象关系的关键环节。首先,王阳明为什么要用一个“即”字?“心即性,性即理,下一‘与’字,恐未免为二。此在学者善观之。”“即”的使用有两个涵义:一是,“心”与“理”的不可分性;二是,心具有主动性。 

其次,“心即理”可从两个层面来看:“心即理也,无私心即是当理,未当理便是私心。若析心与理言之,恐亦未善。”从本心层面来看,“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心就是理,“理”为“心”之条理,“理”为“心”之所发。心未发之时,心与理同;心已发之时,心亦与理同。“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由于“理”之所发的对象不同,其表现亦不同,故有忠、孝、信等区别或变化。可无论是天理还是众理都是为心所发。“心虽主乎一身,而实管天下之理。理虽散在万事,而实不外乎一人之心。是其一分一合之间,而未免已启学者心理为二之弊。”从人心来看,心不具有天理,这是因为私心“未当理”,但主体通过努力可以上升为本心,也就是去私欲存天理,使心与理为一。 

从“心即理”的分析,良知即心与理的统一。这种统一,对于人心来说不是一下子能达到的。良知具有先验性,是普遍性的主体,有主动性能动性,是众理的来源。良知能宰割、同化其他事物,使其符合自己的准则和模型。良知的统一是绝对的、无限的,即天理本身。良知即是“吾心之良知”,而良知的内容却包含了世界一切理,这样,我们致良知同时也就致良知的一切内容。因此,良知是心与理的统一。另外,从“致良知”的过程来看,也就是“心即理”的过程。“致良知”作为一个命题是由概念“致”与概念“良知”组成。“致”的意义如何?王阳明在《大学问》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至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扩充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致”有两层涵义:一是,以“至”训“致”,“至”为良知的一种圆满状态,这是“致良知”的认知目的与归宿——“知至至之”;二是,以“至”为“扩充”,良知虽为人人自有,但要把它实现出来,需要一个“致知”的过程,这是“致良知”的认知方法与认知过程,而这两层涵义是辩证统一的。而这个过程就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就是“心即理”,就是“致良知”。“致良知”之“良知”是认知对象,但实际也包含了认知主体。也就是说,“良知”既是认知主体也是认知对象,因为只有认知主体与认知对象合一,“致良知”方能实现。因此,“致良知”的基本涵义就是“良知”致“良知”。 

二、“致良知”的“知行合一”把握 

“知行合一”命题涵义丰富,“涉及到本体论与认识论修养”,可谓是王阳明心学中最难把握的一个命题。从提出之日起,它就不断地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批评,其中不仅有宗朱学者,甚至连王阳明的爱徒与世友,也都为之困惑。王阳明在《答友人问》一文中说:“但著实就身心上体履,当下便自知得。今却从语言文义上窥测,所以牵制支离,转说转涂,正是不能知行合一之弊目。”认知者往往“从语言文义”去理解,也就是说,从概念关系上辨析知与行是如何“合一”的,这样,“‘知先’或者‘行先’便是无法避免的归宿”。因此,王阳明提倡“身心上体履”,用“静坐”的方式补充“知行合一”为教的不足。 
首先,王阳明是从“知行本体”的层面来理解“知行合一”。“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行功夫,本不可离。只为后世学者分作两截用功,失却了知行本体,故有合一并进之说。”这里,“知行本体”是指主体实践中认知与实践本然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然,知与行是有主次的,“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是主,行是从;知是主意,行是功夫。因此,“良知”与“致良知”的关系就是“知行合一”,就是主体的“良知”与主体的“致良知”功夫的不可分割关系。 

在这里,“未有知而不行者”出自“与徐爱论学”:“爱日:‘如今人尽有知得父当孝、兄当弟者,却不能孝不能弟,便是知与行分明是两件’先生日:‘此已被私欲隔断,不是知行的本体了。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圣贤教人知行,正是要复那本体,不是着你只凭的便罢。’”从这段材料看,‘‘未有知而不行者”是从“知行的本体”讲,是强调知与行不可分割关系。“不患无知,惟患不行”,强调知与行本然的不可分割的“本体”(良知)成为“致良知”的“功夫”,此时,“知行的本体”与“本体”(良知)互相渗透,互相统一。因此,“不患无知,惟患不行”与“未有知而不行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只是讲的层次不同,角度不同,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与统一,这是其一;其二,“致良知”从逻辑上来讲,就是“良知”的自行运动与进展,亦可以说,“良知”即是“致良知”,与知行合一的立场是统一的;其三,“良知不致便是未知”,这是指认知者不能上升为理想的主 体,良知被私欲所遮蔽的状态,而并不是说“把良知视同未知”,只是此时的良知是抽象的,需要进展为具体。
其次,上述所谓的“知行本体”是如何合一的?“知行合一”的过程就是“良知”之“发用流行”,亦即“致良知”的过程——主体与实践合一的过程。“如知其为善也,致其知为善之知而必为之,则知至矣;如知其为不善也,致其知为不善之知而必不为之,则知至矣。知犹水也,人心之无不知,犹水之无不就下水也;决而行之,无有不就下者。决而行之者,致知之谓也。此吾所谓知行合一者也。”第一,真知必须有真行,致知必须止于至善。也就是说“知行合一”或“致良知”必须达到“至”的境界;第二,知行互相规定,“真知即所以行,不行不足谓之知”。知与行在“致良知”的动态过程中是不可分割而“一时并在”的。在《答陆原静书》中,他说:“知行二字,亦是就用功上说,若是知行本体,即是良知良能。”王阳明认为:如果将知与行统一的“致良知”实践作为“功夫”,则“良知”便是本体。进而言之,“知行合一”是与“心理为一”(“心即理”)统一的。以“心即理”为本体,又以“知行合一”为功夫,这就是王阳明所主张的“致良知”的本体与功夫统一的心学道路。 

主体的自觉是主体对良知本身及其表现的自觉,而主体穷理是良知由向外界的意向,转而达到统摄外界的良知,最后达到良知的实现。由理想的主体到认知者的自觉,是由体到用的过程,这也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而由主体的自觉到主体穷理的实现又是由用到体的过程,这个全过程就是“致良知”的实现过程。 

三、两种认知模式的逻辑统一 

“致良知”命题的认知活动具有一个鲜明特征,即亦主亦客或主客合一,这是由王阳明心学本体论所决定的。“良知”是认知主体、认知客体、认知方法、认知理想,它们是同一的。王阳明“致良知”的主体论认知观中,“良知”是先天与后天的统一,是世界的本体主体。“良知”统一了心与理,其实质内容是“理”。因此,“良知”既是主体,又是本体。“良知”是理解的根据、准则和理想。“良知”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致良知”就是从一个抽象的“良知”到具体的“良知”的运动过程。 

在“致良知”观中,王阳明始终强调将认知主体作为“致良知”的基础。“致良知”之“良知”既是认知主体,又是认知主体的对象。在“致良知”时,首先要建立起认知主体。而建立认知主体的同时认知客体也建立起来了,但此时的认知主体、认知客体是抽象的,是从本体论的层次来看。“致良知”的过程,就是追求形而上世界和形而下世界辩证统一的过程,也是“致良知”的宗旨。在王阳明看来,“良知”是现实的每个人当中存在的真正的“大我”,而不是现实中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但是,这个“大我”又存在于现实中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良知”作为精神实在,它是本文意义的真精神,是认知主体的真精神,为理解的进行提供了根本保证。同时,“良知”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强调“良知”的实践意义。这种真精神包含着认知主体的生命体验,而不仅仅是对文本知识的获得。而认知主体中已经包括了主体理解到的义理,而这种“义理”总是规范着认知方法和认知活动的运动发展。而且,认知主体的建立总要以理解到“良知”(义理)为基本的环节,认知方法中求“圣人之意”是求圣人的本心或良知,而这“良知”是主客合一的。 

然而,王阳明没有解决“良知”与“气”的问题。从逻辑上讲,“理是气之条理”,“良知”可以通过“理”来控制“气”,但这是抽象的。这是王阳明“致良知”论中的薄弱环节,可这并不妨碍“致良知”的实现。“良知”所包含的“天理”以及“众理”只是伦理(人伦),而它不包括自然之理(物界之条理),因为自然界的理在于“气”,而不在于“心”。在科学家那里就为物理,在道学家那里就为伦理。在“气学家”看来,王阳明思想的不足,就在于他不重视现实的经验,甚至用主体吞并了客体,用理想代替了现实,总是主观、空疏和无用。如果从王阳明的儒家经典解释理论来看,他确实没有解决关于“气”与“心”的问题。但王阳明对气的客观实在性是承认的,在现实世界中对现实情况也是尊重的,他的军事思想与军事实践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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